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精神,严厉打击严重超能力生产现象,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从2021年4月中旬—5月中旬开展全省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精神,严厉打击严重超能力生产现象,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从2021年4月中旬—5月中旬开展全省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
1.监察主要内容
(一)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是否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如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是否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是否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五)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矿井等灾害严重矿井是否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两类”煤矿重新核定生产能力结果的通知》(陕安委办〔2020〕98号)核减产能、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是否按照灾害治理顶层设计进行灾害治理;是否按照规定的日进尺、月进尺组织生产。
2、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些煤矿超能力生产幅度大,导致采掘接续紧张,头面增加,系统可靠性降低,有的冲击地压矿井不执行采掘进度限定规定和限员规定,超能力生产成为影响我省煤矿安全的主要风险因素之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局局务会议和省发改委《关于加快煤矿项目建设和释放优质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煤电[2019]300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合理选派监察执法人员,精准研判,抽取监察对象,在做好全系统各环节监察执法的同时,认真开展好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工作。
(二)严格执法,注重实效。专项监察在执法系统中下达文书时,选择超能力专项监察;要重点检查矿井2020年度产量和2021年以来的生产情况;对照检查内容,认真核查煤矿采掘进度、生产报表、矿井用电量、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结算报表。发现并认定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严重超能力的、超头超面的、灾害治理不到位的、接续严重失调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上报。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沟通,问题突出的地区,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开展超能力生产专项整治。对于符合产能核增条件的煤矿,支持其按照规定核增产能,依法生产。要通过严格执法,切断符合核增条件但不依法核增、超能力生产煤矿的后路,消除其超能力生产的侥幸心理。
(三)认真核实,精准监察。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是否严格按照顶层设计规定的日进尺、月进尺组织生产,要认真精准核查核实,严格查处各类图纸、并进行现场核实,如若超过规定,一律按照重大隐患进行严肃处置。冲击地压矿井的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必须严格执行班(日)进尺限定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搞快速掘进。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专项监察活动完成后,省局各监察组和各监察分局要进行全面总结,榆林分局、咸阳分局各报送2个典型案例,详细说明发现的典型案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处理情况,请各单位将书面总结报告及附表(附件1、2)连同电子版于4月30日前报监察一处。
来源: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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