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20年,房地产行业一直都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虽然因此产生了很多副作用,但不得不说在经济需要刺激之时房地产还是见效最快和最好用的工具。
这其中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房地产行业对产业链上下游的带动性非常明显,还能为地方政府贡献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则是一直没有找到体量、作用与房地产行业相近的合适产业,一旦宏观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能担当大任的只有房地产业。
最近几年,房地产刺激所带来的后遗症表现得越来越清晰,在“房住不炒”的总基调下,即使是在宏观经济有较大下行压力之时,房地产调控依然没有出现放松的态势,反而越来越严格,陆续出台了“五道红线”、二手房指导价等严厉调控措施,这在过去是没有过的。原因除了防范房地产行业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拉动宏观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已出现,并且实现路径也逐渐清晰。
这个产业就是以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特高压输电、储能、电动汽车等为代表的清洁能源产业。当然有部分观点认为当前新能源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很多技术还不十分成熟,能否承担起替代房地产行业的重要作用还存疑,毕竟我国光伏产业在10年前曾经出现过一轮较为严重的泡沫,且这次泡沫对日后光伏产业发展带来了较大不利影响,新能源汽车产业也曾出现过骗补的问题。这样的质疑不无道理,但当前的新能源产业所面临的发展环境和体量已今非昔比,具备天时、地利与人和。
首先,可以从三次能源革命观察。第一次能源革命,动力装置是蒸汽机,能源是煤炭,交通工具是火车。第二次能源革命,动力装置是内燃机,能源是石油和天然气,能源载体是汽油和柴油,交通工具是汽车。第一次能源革命,英国借机超过荷兰。第二次能源革命,美国顺势超过英国。如今正处于第三次能源革命的开始阶段,谁能掌握清洁能源的先机,谁就能主导新的国际秩序。不仅如此,从我国自身发展的角度而言,推进清洁能源进程也十分迫切,因为我国原油和天然气的对外依存度2020年已经分别攀升至73%和43%,未来要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的目标就必须将能源安全摆在一个特别重要的位置,毕竟我国人口明显高于英国和美国,如果再像上述两个国家那样发展,能源领域所面临的短板将充分体现,最终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共同富裕的瓶颈。因而,促进清洁能源发展不仅是争夺新一轮能源革命治理权的关键,更是我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
其次,看清洁能源的规模与体量。要实现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宏伟目标,就必须加大对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根据清华大学此前的估算,实现碳中和目标仅能源系统的相关基础设施投入就超过百万亿元,如果再算上中下游制造环节投资,则总投资会更高。相比房地产行业,2000年至2020年的20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累计为123.5万亿元,清洁能源投资额体量与房地产投资额相符。
再次,看产业链上下游带动性。清洁能源的带动性一点不比房地产差,不仅能带动上游有色金属等采矿业发展,还能带动中游电池、光伏设备制造、特高压传输、新能源汽车等产业,更能带动下游新能源汽车销售等,很多清洁能源细分产业的赛道规模都是千亿元级别。更为关键的是,清洁能源的发展还能带动人工智能、大数据、无人驾驶、芯片产业等前沿技术的突破。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球原有的产业链生产体系遭到了较大程度的破坏,“芯片荒”已出现半年有余,受此影响多数车企产量下降带动车价快速上涨,近期韩国、日本还出现了快餐店无薯条可卖的尴尬局面,此时对我国而言保持产业链安全、突破卡脖子技术就成为重中之重,发展清洁能源产业正好是千载难逢的机会。这点在全球化正常运转之时是不可想象的,彼时各跨国巨头会通过价格战、专利保护等多种手段压制还处于萌芽期的科创类企业,当前由于全球产业链受损,很多萌芽期的科创企业产品技术虽较全球巨头有很大差距,但能获得市场订单并快速发展壮大,这点在疫情发生后我国芯片企业的收入增加上就能够充分体现,在新能源汽车、电池等行业我国已经诞生出全球领先的企业。
此外,由于我国经济呈现出明显的“东强西弱”区域性特征,东南沿海经济发展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而中西部具有丰富的日照、风力资源,未来发展清洁能源势必会加大中西部相关基础设施投入,进而提振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如能借此机会进一步捋顺电价形成机制,那么未来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将有望得到明显改善。
当然,整个清洁能源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短期发展过快就会带来上游原材料价格快速上涨、中游投资过度、下游缺电的严重问题,特别是短期制造新能源设备还必然会加大电力的消耗,并带来短期煤炭需求和碳排放的增加。这就需要制定明确的发展阶段规划,相关促进政策循序渐进推进,不能盲目一拥而上造成泡沫化,或者政策一刀切造成缺电。
综上,属于房地产的辉煌时代已经逐渐远去,取而代之的是清洁能源产业高速发展的时代,这不仅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更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必然举措。
作者范欣,为财经评论员
来源:中国经营报
转载本文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参考文献+中国煤炭行业知识服务平台”,侵权必究。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