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2)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3)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4)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5)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6)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7)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8)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9)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10)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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