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首批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进行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验收评审,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评审流程(图1)主要分为申请验收条件、企业自验收、国家验收3个部分。其中,申请验收条件主要对矿井进行煤炭开采的合法性、安全水平、智能化建设进度进行了明确要求,申请验收的煤矿应当证照齐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生产改造矿井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各系统稳定运行2个月以上,新建(改扩建)煤矿应完成联合试运转并竣工验收,各个系统应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
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在满足上述验收要求后才可以申请验收,在申请国家验收前应首先进行企业自验收,企业自验收的验收主体为企业集团(煤业公司);其中,验收专家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国家智能化煤矿专家库中的专家标准进行选取,验收专家应涵盖煤矿各主要业务系统,企业自验收应形成《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自验收报告》,该报告是申请国家验收的前提和依据。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在通过自验收以后可以申请国家验收,国家验收的主体为煤矿企业所在省(区)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国家验收的相关专家应主要从国家煤矿智能化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7名,同一单位(集团)的专家不超过2名,国家煤矿智能化专家库中专家应不少于1/2.且专家组组长应当由国家煤矿智能化专家库内的专家担任。国家验收应形成《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报告》,且报告内容、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验收结果需由专家签字确认。
在申报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过程中同步申报了智能化选煤厂的企业,应当进行智能化选煤厂的验收,智能化煤矿与选煤厂可以一起验收,也可以分别进行验收,但需要智能化煤矿与选煤厂均通过验收以后方可认定为通过验收。
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的主要验收内容分为必备指标、评分指标和加分指标。其中,必备指标具有一票否决权,即申请验收的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必须满足所有的必备指标,否则将被视为不通过验收;评分指标主要对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的建设效果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加分指标主要是对探索前沿技术装备的煤矿给予适当的加分鼓励。
根据验收评分结果将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的建设效果分为4个级别:高级(综合评分值≥90)、中级(综合评分值75~90.不含90)、初级(综合评分值60~75.不含75)、不及格(综合评分值<60)。由于首批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的建设基础相对较好,为了起到更好的示范效果,首批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的验收标准将更加严格,综合考虑我国尚处于智能化煤矿建设初级阶段的现状,首批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原则上不出现评分为高级的智能化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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