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工矿山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和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监局以及当地政府和地方监察监管部门出台的有关疫情防控通知与管理规定。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5号)规定:
(1)所有煤矿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关于人员配备的要求,“五职矿长”、技术管理人员不齐全或因为疫情不能到岗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准复工复产:煤矿职工培训不合格,特殊工种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准复工复产。
(2)实际到岗职工较少的煤矿,必须减少产量,减少进尺安排,减少开工头面。
(3)疫情期间,煤矿原则上不得进行密闭启封、瓦斯排放、井下煤仓修复、动火烧焊等危险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进行揭煤作业,冲击地压矿井不得进行巷道贯通施工,严禁以治理隐患名义进行采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