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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怎样正确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瓦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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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提出于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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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井水和瓦斯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隐患,必须从设计咨询开始,从源头上明确等级、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才能更有效的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近几年,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对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瓦斯等级的确定中存在一些模糊的概念,以至于出现等级确定错误,导致设计返工或已施工工程废弃等严重后果。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确定

  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地质依据为矿井井田地质勘探报告。 首先应明确井田地质勘探报告中的水文地质类型针对的是勘探类型,仅为满足井田地质勘查程度过程中的水文地质勘查工程量而使用,而不是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确定。所预算的矿井正常和最大涌水量也非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设计矿井涌水量。

  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井田地质勘探报告中的矿井水文地质勘查类型和矿井涌水量的预测作为重要参考,并对比《煤矿防治水细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实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遇到的很多情况是“有可能地质勘探报告中确定的矿井水文地质勘探类型为裂隙充水含水层、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中等的矿床,而按照矿井正常涌水量对比《煤矿防治水细则》则超过了简单或中等类型的情况,如矿井正常和最大涌水量分别为180m/h<Q1≤600m/h、300m/h<Q2≤1200m/h或600m/h<Q1≤2100m/h、1200m/h<Q2≤3000m/h时”,此时,所确定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就可能升级为中等甚至复杂。

  应注意的是:一是确定矿井涌水量时应在井田地质勘探报告预算正常涌水量基础上,再考虑井下消防洒水和灌浆后的析出水量;二是如果矿井存在岩溶含水层威胁时,当突水系数普遍大于0.06以上时,应考虑参照《煤矿防治水细则》中的有关规定,从矿井突水对矿井安全生产可能造成重大威胁因素考虑,直接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确定为中等或中等以上类型。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瓦斯等级的确定

  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有些可直接根据井田地质勘查报告中给出的沼气分带和钻孔瓦斯煤样确定矿井瓦斯等级。如地质勘探报告中确定的沼气分带为二氧化碳-氮气带、而钻孔瓦斯含量普遍很低的情况下可直接确定为矿井为低瓦斯矿井。

  但大多数情况下应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 1018—2006)采用分源预测法计算确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采用各可采煤层的最大瓦斯涌出量计算矿井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和全矿井瓦斯涌出量。根据计算结果,对比《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规定的非突出矿井高、低瓦斯矿井划分标准: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0m3/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40m3/min;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 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t。

   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均为高瓦斯矿井,其余为低瓦斯矿井。很多情况下,井田地质勘探报告提供的是二氧化碳-氮气带、氮气-沼气带,钻孔瓦斯含量也并不高,但由于工作面单产高,有可能计算后工作面或全矿井瓦斯涌出量会超出上述规定而使矿井瓦斯等级升级为高瓦斯矿井。

参考文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瓦斯等级的确定》

发布于 2020-02-2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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