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井下电气管理,改善井下电气安全状况,减少井下电气事故,消灭失爆现象,杜绝因电火花造成瓦斯、煤尘爆炸事故。1.不准带电检修;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5.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9.失爆设备、失爆电器,不准使用;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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