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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瓦斯突出鉴定与区域预测中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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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提出于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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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贵州省瓦斯突出鉴定与区域预测工作现状

  1)贵州省大规模开展突出鉴定起步于2006年以后的煤矿整合(技改)建设时期,目前大部分煤矿已经开展了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在突出鉴定工作开展初期,部分鉴定报告未严格按照鉴定程序开展工作,鉴定现场工程量不够、鉴定结论不规范、不严谨。随着煤矿开拓深度的增加及贵州省兼并重组工作的进行,鉴定工作重点转向煤矿新采区和新水平区域,而今后更多开展的应是突出煤层的非突出区域鉴定工作。

  2)2010年8月31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文件要求,从2010年9月开始,凡是经鉴定或评估为非突出煤层的报告,须由省级煤炭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2010年9月至2016年10月,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有358个,共计511个非突煤层。

  3)贵州省对区域预测虽然在大力推行,但受预测条件限制,普及度不高。受测点布置影响,突出煤层的非突出区域和煤巷条带掘进区域的区域预测工作较难,甚至无法进行,多数为回采工作面的区域预测。此外,由于防突规定未明确区域预测由资质单位还是煤矿自行开展,以致其结论在技术应用和主管部门监管时,认可程度不统一。

  4)区域预测的基础是煤层瓦斯参数,目前绝大多数的煤矿煤层瓦斯参数只有突出鉴定报告测试的煤层瓦斯压力、坚固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破坏类型4个单项指标值,最多加上1个煤层瓦斯含量参数。缺少指导煤矿瓦斯抽采的抽(排)放半径、煤层透气性系数等全面系统的煤层瓦斯参数。

  5)煤层瓦斯参数测试工作,虽然相关规程规范要求测试,但由于受矿井技术人员水平及仪器设备配置的限制,目前只有少数煤矿与科研单位合作的测试有全面的煤层瓦斯参数。

  2.突出鉴定与区域预测存在的问题

  2.1技术层面上的问题

  1)针对突出鉴定的现行规程、规范、标准较多,有时对同一个概念的界定不统一,如瓦斯压力指的是绝对压力、还是相对压力,对“同一地质单元”规范解释甚少,又未给出定量的解释。因此,导致检测检验机构和煤矿对鉴定测点布置、鉴定范围的划分大小认知不同。

  2)突出鉴定规程规范要求,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测点不应少于2个,沿倾向不应少于3个,并应在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布置有测点。为了更好地指导煤矿实际生产,突出鉴定测点控制范围最好为1个完整采区或1个水平。因此,采区或水平所需的鉴定条件在现场实际生产过程中很难达到,然而为了完成鉴定工作,鉴定机构按规程规范制定鉴定工程巷道时,所需的鉴定工程量势必大很多、经济成本高,而不按规程规范准备或准备不足,会导致鉴定范围缩小,1层煤需多次才能鉴定完毕。

  3)AQ 1024—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规定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方法和指标,然而有鉴定机构在测试的参数指标未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时,不用该参数指标来作出不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结论,而用本机构研究的新方法、新指标来作出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结论,导致煤矿对此结论存在异议。

  4)区域预测工作的难点是预测范围的划分,特别是煤巷掘进条带的预测范围。由于规程规范对其要求没有明确,根据采掘部署,预测的工程量,预测范围的划分各鉴定机构理解和掌握不一,而对于煤矿来说掌握起来难度更大。

  5)煤矿开展区域预测的主要指标为煤层瓦斯含量,目前测定煤层瓦斯含量的仪器主要为DGC型瓦斯含量直接测定装置,但其测定环节多,有施钻、取心、现场解吸,实验室测试等,各各环节的操作受技术人员的经验、能力影响较大,极易导致结果存在偏差。

  6)目前开展煤层瓦斯参数测试的煤矿较少,测试的瓦斯参数不全面、不系统,且由于部分参数测试技术要求较高,煤矿自主测定参数误差较大。

  7)贵州部分地区安全监管时为了提高安全管理系数,提高指标管理,如将煤层瓦斯含量和压力指标突出临界值8 m3/t和0.7 MPa,提高到6 m3/t和0.6 MPa,简称“双6”指标。突出临界指标原本就已经设定了安全系数,若再提高指标管理,一方面在已经安全的前提下,将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及增加工期,另一方面一部分煤矿(尤其是少数无烟煤地区)的煤层残存瓦斯含量原本就很大,甚至大于8 m3/t,根本不可能达到“双6”指标的要求。因此,片面严于指标管理,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安全,反之若煤矿执行不下去或者无法达到,便易滋生造假,更易引发事故。

  2.2 管理及监管层面上的问题

  1)根据《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意见》(黔安监管办字〔2007〕345号),文件依据《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中划分的煤与瓦斯严重突出区和煤与瓦斯突出区的矿区、有已经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矿井或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矿区以及瓦斯地质图等相关资料,划定了贵州省的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和突出危险矿区,在该矿区的煤矿建设项目(已经鉴定为不突出的除外)必须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设计和管理,但实际生产过程中,在突出或突出危险矿区内存在不突出的矿井。甚至有大多数的矿井,当时无鉴定条件,为了尽快地拿到鉴定报告用于验收,给检测检验机构提供不真实的动力现象卡片直接认定为突出或直接申请“戴帽”为突出。

  2)针对鉴定范围外50 m的区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AQ 1024—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均有规定需重新进行鉴定,但对于50 m以内的区域未做明确规定。因此,安全监管部门、鉴定机构和煤矿对超出鉴定标高50 m内的区域,究竟是开展鉴定、区域预测还是参数测试工作理解和执行不一,部分地区还必须要求开展突出鉴定工作。

  3)有些煤矿开展突出鉴定工作,是为了应付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之用,并没有意识到通过科学利用突出鉴定报告中的参数及结论来指导煤矿采掘和生产。此外还存在部分煤矿当鉴定结论为突出时,为了得到不突出的结论,不拿报告到主管部门备案,另外委托其他机构重新开展鉴定工作。

  4)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工作,究竟由煤矿还是检测检验机构来开展工作争论较大;此外,若煤矿自行开展区域预测工作,如何从技术角度来管控,提高预测准确性还存在一些问题。

参考文献:《贵州煤与瓦斯突出鉴定与区域预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发布于 2020-07-29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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