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煤沉陷区治理具有其特殊性,首先项目本身属于土地一级整理开发的一部分,其次投资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属于建设- 移交(BT)项目,最后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项目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
2.参与企业或联合体必须采用成熟的治理技术。在大多数情况下,地方政府倾向选择有技术和资质、有成功经验、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的企业和研究机构,资金层面往往不是首要考虑的。成熟可靠的治理技术是沉陷区土地可以安全开发的基础保障,取信于潜在土地开发企业和当地百姓,有利于政府土地出让,也有利于企业资金回笼。
3.参与企业在项目选择时,首先要考察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土地收储、出让的主体为地方政府,由于地方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采煤沉陷区土地经过治理后,地方政府收储出让后用于开发建设,并需要在政府预算或者土地基金预算中给参与治理工程的企业支付治理工程费用。按照87号文,支付治理工程费用必须按照“先预算后购买”“服务期限严格限定在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两项原则实施。由此可见,良好的地方财政状况对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能否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4.项目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防止采煤沉陷区治理完成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及时获得批准,或者无法进行规划调整,若发生地方政府无力偿还已发生的治理工程建设成本,参与企业将面临前期投资无法收回的风险。
5.签订完善的«采煤沉陷区治理开发与特许权经营协议»。协议要明确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的位置、面积和成本核算方式,协议中应约定分期分块滚动治理开发、减轻资金压力,确定土地政策变化时由地方政府承担责任,约定适当的融资方式,参与企业取得土地增值收益的政策约束和解决路径,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涉及到的政策通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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