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范围狭窄
资源税作为对自然资源开发所征收的专项税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山西省自然资源涵盖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可再生水资源以及少数森林、草原资源。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包括以上所有资源,但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只涉及到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及各色矿产的资源保护,直至2017年年底,山西省政府颁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方法》一案中,才开始在试点地区征收部分水资源税,而针对森林植被等资源并未形成完整的税收体系。
开采过程中丰富的伴生资源缺乏资源税的约束,导致浪费现象严重。山西省煤层中煤炭伴生资源的价值巨大,但在开采过程中,如上层煤层气等伴生资源被当作废弃排放,给生态环境带来污染的同时浪费了宝贵的自然资源。
2.生态环境治理功能不足
资源税生态环境治理功能并未有效发挥的另一原因在于,改革后的资源税提升了当地财政收入总额,但众多煤炭企业正面临着产能过剩、机组落后、节能减排设施不齐全等问题。而目前资源税收中投入到企业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支持部分比例仍不足,政府对于新技术的引进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并不能通过资源税及时进行调控。
虽然企业综合税负下降,但煤炭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因部分开采区所承担的高税率而上升。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迫使部分企业在资金不足又缺乏政府相关政策的引导下, 对自然资源采用掠夺式开采,采用低效率的开采设备,产生大量废烟废气废水,着眼于当下的利益而忽略生态环境治理。
3.未充分体现资源禀赋之间的差异
山西省由于矿产资源的地理位置和分布地形不同,资源的初始禀赋差异很大。在不同的地区、煤层之间,煤炭以及稀有矿产资源开采难易程度和所需加工程度不同,开采和加工难度的不同会影响煤炭企业生产成本,而从价计征的方式无法充分体现企业因初始资源禀赋不同产生的成本差异。同时,对于不同矿产资源价值的测算方法并不成熟,大多数方法都会受到资源初始禀赋及回采率的影响,测算的数据不确定性大。
4.资源税转型发展功能不足
资源型的税收杠杆功能本应促使山西省煤炭企业降低能耗、改变单一的生产经营模式,引领企业走上产业转型发展道路,从而在山西省资源转型过程中发挥作用。但在现行资源税制下企业仍然无法有效提高资源回采率,省内企业经济发展过程不够“绿色”,节能减排与开采技术不够清洁化,企业生产方式不够现代化,不能有效发挥资源税在山西省经济转型中的基石作用。“十四五”时期山西省的发展方向旨在资源转型,走低碳经济、高效能源的集约化发展道路,需进一步完善资源税结构,为未来山西省转型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转载本文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参考文献+中国煤炭行业知识服务平台”,侵权必究。
主办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学会学术期刊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