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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相比,我国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方面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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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提出于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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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是颗粒物及臭氧的前体,且能发生光化学反应,其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

  2. 在VOCs定义方面,我国尚未统一VOCs概念,发达国家已有明确定义。我国不同排放标准或不同监测方法均有不同定义。《GB 31571—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管控石化行业污染物,因此VOCs定义为光化学反应;《GB 18582—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为室内VOCs测定管控,因此VOCs按照沸点定义。美国针对室内、室外管控特点,将VOCs区分为两类,室内VOCs重点关注其是否易于挥发,室外VOCs重点关注其处于空气中是否易于造成不利影响;日本VOCs与欧盟的VOCs定义均统一按照物理性质区分,但在管控时仍重点关注其化学特性。

  3. 在管控物质数量方面,我国固定源排放标准中管控的VOCs类物质远远少于发达国家。我国固定源排放标准中共66项VOCs类物质(包括沥青烟、油气等综合项目),美国气溶胶涂料行业共173项VOCs类物质,日本VOCs排放清单中共348项VOCs类物质。

  4. 在VOCs排放标准体系方面,我国暂无系统的VOCs排放标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但现阶段尚未建立。部分发达国家针对排放大量VOCs类物质的行业或含有VOCs类物质的产品制定排放标准。美国针对排放VOCs类物质的行业或排放源及含有VOCs类物质的产品制定排放标准,制定的NESHAP能协同减少VOCs排放量;欧盟针对重点排放VOCs的行业,建立了有机溶剂、汽油蒸气回收等相关排放标准;日本建立了VOCs排放标准。

  5.在VOCs排放标准中的管控措施方面,我国控制措施较为单一,发达国家控制措施更加精细。我国工业源排放标准中,仅对设施排放口或厂界制定浓度排放限值;美国针对消费品及产品制定PWR或VOCs含量限值,针对其他行业或排放源除制定浓度排放限值外,还规定减排量、减排效率、操作标准等,针对HAPs排放源建立的NESHAP则利用MACT及RTR进行风险管理,有效减少HAPs及VOCs的排放量;欧盟除规定排放限值外,还制定低危害物质替代等措施,针对具有特定危害属性的污染物实行分级管控,不同危害类别和等级以不同排放限值管控,并鼓励采用减排方案达到排放限值。

  6.在物质危害属性方面,我国暂未重点关注物质危害属性,美国重点关注致癌物,欧盟重点关注致癌物、诱变剂或对生殖有毒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健康有害属性的物质(Carcinogens,Mutagens or Substances Toxic to Reproduction are Hazardous to Human Health,CMR)。我国石化行业管控的VOCs中,56.60%具有致癌性,71.70%具有CMR属性。“十三五”重点关注的VOCs中,27.78%具有致癌性,33.33%具有CMR属性,表明我国石化行业排放标准中管控的具有CMR危害属性的污染物较多,但“十三五”重点关注的污染物中具有CMR属性的较少。可见,实际排放的污染物大部分有毒性,但我国暂未从危害属性的角度关注污染物治理。美国针对HAPs中的致癌物必须确保能提供保护人体健康及环境的安全边际;欧盟针对具有CMR属性的物质进行分级管控,并鼓励采用低危害物质替代。

参考文献:《国内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对比研究》

发布于 2020-12-11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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